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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渗漏严重,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悦居防水 相关栏目:防水行业新闻 投诉反馈

新房渗漏严重,责任谁来承担?手机版网址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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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17年2月购买了A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某小区的20栋1单元顶层。随后,王某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可入住后不久,王某发现只要一下雨,该房的天花板和窗台部分就会发生洇湿现象。王某认为房屋渗漏系A公司所售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因此,王某要求A公司承担房屋维修义务。A公司则认为房屋已通过了质量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损失评估,同时进行了证据保全。为防止损失扩大,王某对涉案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共计12009元。

    随后,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房屋渗漏维修费用、渗漏水导致的损失及误工费等共计48029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保证所售房屋无质量问题。庭审过程中,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屋漏水系他人过错所致,因此,法院认定房屋渗漏系因A公司所售房屋本身存在问题。最终法院判令:1)A公司负有房屋渗漏维修的义务,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王某因房屋渗漏产生的相应损失也应由A公司承担。此两项费用共计21885.1元。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出现天花板和窗台部分渗漏等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履行房屋维修的义务,由于A公司拒绝对房屋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费用以及渗漏水产生的损失。

    另外,《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文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要求对有质量缺陷的商品房进行维修,A公司理应履行相关义务。

    房地产开发商因对防水不重视,商品住宅出现渗漏水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也使得房产商与业主之间纠纷不断,最终造成了众多业主对房屋开发商信任缺失,房屋开发商品牌形象也因此受损。另外,由于前期对防水不够重视,房屋的后续维修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房屋开发成本,浪费了人力及社会资源。对于业主来说,在买房时应尽量了解各大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可信度高的品牌房地产开发公司,让自己买的放心,住的舒心。

    原题:新房交付不久渗漏严重,开发商能逃避责任吗?【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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