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树森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据悉,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种予以明示,购房者可以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予以监督。
郑树森指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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