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的技术要求。对通用型(Ⅰ型)和柔韧型(Ⅱ型)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3.4.1 通用型(Ⅰ型)产品的标准项目设置 项目设置与试验方法参照JC/T 984—200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及目前正在报批的修订版内容。技术指标还结合了建筑防水工程对防水浆料的要求,参考了大量的技术文献、企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8:2000《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电力行业标准DL/T 5126《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和日本标准JIS A 6203—2000《水泥调节剂用聚合物分散剂和可再分散的聚合 物粉末》,同时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广泛的试验验证工作基础上确定的。 通用型(Ⅰ型)产品与JC/T 984—200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及目前正在报批的修订版内容比较,项目设置除了干燥时间代替凝结时间外,增加了迎水面抗渗压力、7 d 潮湿基层粘结强度、7 d 碱处理粘结强度、7 d 浸水粘结强度,去除了28 d 的无处理粘结强度、压折比项目。参照项目有:抗渗压力(涂层抗渗压力)、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柔韧性(横向变形能力)、粘结强度、耐碱性、耐热性、抗冻性、收缩率等。指标的设置突出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自身的特点,强化了工程应用要求。
3.5 检验规则 批量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规模与产品质量的稳定程度。企业产量越大,产品质量稳定,批量可以规定大一些;反之,企业产量小,产品质量不稳定,则批量规定小一些。这样承担的风险就小。本标准根据目前企业的生产规模、实际的产量与产品质量的稳定程度,规定同一品种、型号的产品20 t 为一批量,不足20 t 一个批量的亦可按一批计。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干燥时间、抗渗压力、柔韧性、粘结强度(7 d 无处理)。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 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